[研招信息] 宁波大学关于做好201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 复试、录取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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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2014]13号)文件以及《宁波大学研究生招生复试及录取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宁大政〔2008〕12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为确保我校2015年全日制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一)学校成立以分管研究生教育的副校长任组长,研究生院执行院长为副组长,校办、纪委、计划财务处、后勤管理服务处负责人为成员的宁波大学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学校研究生招生复试和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组长:冯志敏

副组长:汪浩瀚

成员:乐传永、刘自力、王幼芳、夏良明

(二)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督查办公室和招生工作办公室

1.招生督查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对各招生学院研究生复试录取环节和过程进行全面、有效监督。要选派专门人员到复试现场巡视,对有些考场还可派出监察员进行现场监察。

主任:刘自力

副主任:张静文

成员:纪委办工作人员1-2名

2.招生工作办公室主要负责招生组织和协调工作。

主任:汪浩瀚

副主任:单佳平

成员:研究生院研招办工作人员1-2名。

(三)学校成立以相关校领导、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招生督查办公室和招生工作办公室成员组成的校级巡考小组,负责检查各招生学院复试工作准备情况(如摄像机、录音笔等设备的配备情况等)和复试期间的巡视,发现问题第一时间解决,并做好巡考记录。

(四)招生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总支书记或研究生教育分管院长任副组长,学位点负责人、学院纪检委员或监察员等为组员的学院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本学院的复试方案、复试小组成员名单及处理复试录取中的问题,指导复试小组进行相应考核工作。

各学位点(或研究方向)成立以学位点负责人、指导教师(不少于5人)参加的复试小组(总支书记或副书记参加思政面试);每个复试小组另安排秘书一名,负责复试录取过程的记录工作。复试小组负责确定本专业的面试和实践能力考核的具体内容、评分标准和程序,并具体组织实施。

招生学院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在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复试、录取工作。

二、调剂工作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

(一)调剂工作基本原则:

1.应按照“统筹兼顾、合理调节、积极引导、以人为本”的原则,做好调剂工作,特别是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调剂工作。要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及相关配套政策的宣传,积极引导考生参与专业学位调剂。

2.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考生上线人数少于计划招生人数,应接受调剂生;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考生上线人数与计划招生人数超过1:1.2的比例时,一般不接受调剂。

3.调剂考生的成绩一般须达到或超过我校的复试分数线,即国家一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调剂生须符合当年招生简章中规定的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4.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考生初试科目应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原则上应相同;调入专业初试科目设有数学的,考生初试科目中须有数学。

5.第一志愿报考照顾专业(指体育学及体育硕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及医学临床硕士中的中医类专业、工学照顾专业及工程硕士照顾专业,下同)的考生若调剂到其他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达到调入地区该照顾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第一志愿报考非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入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符合调入地区对应的非照顾专业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体育学与体育硕士、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与医学临床硕士中的中医类专业、工学照顾专业与工程硕士照顾专业之间互调按照照顾专业内部调剂政策执行。

6.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旅游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审计专业学位的考生可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考生也不得调入以上7个专业。

第一志愿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的考生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得调入该专业。

(二)调剂工作具体要求:

1.招生学院根据当年计划招生数及第一志愿考生上线情况,按调剂原则拟定调剂生名单,调剂名单确定须慎重,一经确定和公布,不可随意更改、撤销

2.学院在调剂工作全部结束后,向研究生院提交参加复试的全部考生名单。

3.各学院接收本校专业间调剂和外单位调剂考生必须通过国家研招网调剂系统进行,否则无效(享受少数民族政策的考生除外)

三、复试工作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

(一)复试工作基本原则:

1.各学院复试分数线(包括一志愿和调剂考生)不得低于201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除成绩要求之外,招生学院须结合招生简章中的报考条件以及专业目录中的条件约束(如不接收同等学力,背景专业要求),或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提出其他复试要求(具体要求须在调剂系统内缺额信息管理的“调剂要求”中体现),但不得出台歧视性规定。

2. 结合招生计划和生源等情况,实行差额复试,比例一般控制在1:1.2。

3.加强考生资格审查。

招生单位须在复试前对考生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招生单位应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得更改。少数民族地区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为准。

4.复试内容:

(1)专业课笔试(含同等学力加试)、外语测试(含口语、听力测试)、面试(含专业面试、综合面试、思想政治面试)、体检(参照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2010年起取消乙肝三系检查项目)等。通过这些考核,综合考查考生的思想政治表现、专业素质和能力、综合素质和能力、身体心理健康状况等。

(2)核查考生的报考信息、身份证原件、学历学位证书原件《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学历认证报告》或《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国外学历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认证报告,应届本科毕业生交验由高校教务部门颁发的并完整注册后的学生证(毕业证书在入学时交验)。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得更改。

(3)报考定向就业的考生还需上交定向就业单位出具的意向书。

(4)复试时考生必须通过资格审查并签订个人承诺书。

5.面试时每生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其中外语口语和听力测试不少于5分钟。同一学科(专业)各复试小组的面试方式、时间、试题难度和成绩评定标准上应统一。

6.复试加分项目

认真执行复试加分项目的有关要求。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名单已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资料库中公布,网址为http://yz.chsi.cnhttp://yz.chsi.com.cn,未在资料库中公布的人员不享受该政策)和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的考生,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享受初试总分加10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政策。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

“加分项目考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需报研究生院审核。

(二)复试工作具体要求:

1.各学院要强化复试考核力度。加强对复试考生相关科目的考查(特别是外语考核),改进评价的方式方法,充分发挥导师组在复试选拔中的主体作用,坚决避免复试走过场。确保复试工作程序严谨,操作规范。

2.复试成绩实行百分制。复试各项成绩评定、计算应根据学校统一划定的标准执行(见附件1)。

3.认真落实专业硕士学位复试工作;复试笔试及同等学历加试科目须严格按当年招生简章要求执行。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须在复试中加试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其中笔试科目不少于两门,对报考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法律硕士(非法学)同等学力考生的复试要求和办法,由各招生学院自行确定。

4.校医院应承担复试考生的体检组织工作。

5.复试情况要全程录像、录音(录像、录音材料刻成光盘后,送交招生工作办公室保存,至少保存至新生入学后),要有记录,当场给出成绩。复试成绩实行百分制。在体检、外语口语及听力测试、面试等环节结束后,校医院和相关学院应把体检结果、测试记录、测试成绩、考生报考材料(含调剂生)等及时报送研究生院备案。

6.各招生学院要切实做好复试录取人员的遴选和培训工作。复试、录取人员必须作风正派、工作细致、原则性和工作责任心强、专业水平高,熟悉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能自始至终参加复试、录取工作,原则上在相关学院院长(或副院长)、总支书记(或副书记)、学位点负责人、相关专业的指导教师及部分研究生秘书中选拔。同时要加强对复试教师的培训,严肃招生纪律,规范复试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坚决抵制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复试录取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要保证复试工作每个环节责任到人,对违反招生工作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发现、坚决纠正、严肃处理。

7.加强诚信评判和作弊考生查处

各招生学院要切实将诚信考核作为专项环节纳入复试工作,强化对考生诚信的要求。对弄虚作假及考试违规、作弊的考生,一律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严肃处理。

8.要严格按照硕士初试相关要求,做好复试笔试科目的命题和保密工作。所有参加复试工作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

9.复试、录取工作应采取回避措施,凡当年本人或有直系亲属参加入学考试的教师和工作人员,不能作为该年的招生复试、录取人员。

四、录取工作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

   (一)录取工作基本原则:

1. 对应届本科毕业生和非应届本科毕业生采取同样的录取分数线。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坚持以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综合考查、加权计分后的综合成绩作为入学考核标准的主要原则;坚持公平竞争、公开选拔的原则;坚持充分尊重考生志愿的原则。

2.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予以优先录取。

3.全面考核考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和身心条件,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

(二)录取工作具体要求:

1.在德、智、体诸方面全面衡量的前提下,根据专业录取条件和考生志愿,对考生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综合考查、加权计分后,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一志愿考生和调剂考生可分开排序)

另:体检、同等学力加试、思想政治面试成绩中有一项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复试成绩低于60分(满分为100分)者不予录取。(复试各项成绩、加权系数标准和计算办法见附件1)

2.要及时调取考生档案材料,考生档案不得由个人携带。

3.报考定向就业类别的考生在拟录取前必须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须在拟录取前提出申请。

4.严把资格审查关,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得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不得将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和上报。

5.各招生学院拟录取名单确定前须经分管研究生教育院长和复试小组组长审核在调剂系统内给待录取考生发送待录取信息之前,须经研究生院审核。其中一志愿考生的拟录取名单由各学院报送后由研招办批量上传至国家研招网调剂系统,无需考生网上确认。

6.录取工作结束后,各招生学院应将《拟录取考生名单》(领导签字学院盖章的书面报表和电子表格)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对各招生学院上报的《拟录取考生名单》进行复核、汇总。

五、信息公开

1.招生计划公开。复试正式启动前,研究生院网站公布分专业招生计划数,一经公布,不可随意修改,严格执行计划。

2.复试录取办法公开。复试前须在本单位网站提前向社会公开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实施细则。复试录取办法中应明确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和其他业务要求以及复试、调剂、录取等各环节具体规定。未按要求提前公布的复试录取规定一律无效。

3.复试考生名单公开。研究生院和招生学院要在本单位网站公布进入复试考生的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

4.录取信息公示与公开。研究生院网站上公布拟录取考生名单,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拟录取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研究生院通过“研招信息公开平台”将拟录取名单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进行政策审核,并按要求向教育部备案。最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研招信息公开平台”备案信息为准。未经招生单位公示及“研招信息公开平台”备案的考生不得录取。

5.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研究生院和招生学院要在本单位网站公布咨询及申诉渠道(含部门、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等),并保证相关渠道畅通。对投诉和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责成学院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或复试小组进行复议。

6.对于其他按规定应予公开的招生录取信息也要及时主动予以公开。

六、时间安排

1.请各招生学院于320前把经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的复试方案纸质稿(签字盖章)和电子稿报送研究生院审核后及时公布。

2331前请各招生学院完成第一批复试录取工作。

3.未完成初次分配的招生计划数的学院,请于48前开展完成第二批复试录取工作。

449前,未能完成招生计划的学院请及时将剩余计划数归还研究生院,研究生院根据相关学院的招生计划需求和实际生源情况拟定盈余招生计划的分配方案,提交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及时告知相关学院二次配置的招生计划数。

5415前,请相关招生学院开展完成二次配置招生计划数后的相关专业的复试录取工作。具体复试工作日程安排详见附件2

七、其他

1.在复试录取期间,各招生学院如遇重大问题须及时报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提请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2. 加强复试期间网络舆情监测。学校由研究生院研招办老师负责招生复试期间网络舆情的引导和监测,各招生学院也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3. 通知中未尽事宜和要求,请严格按照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各招生院务必高度重认真组织,加强领导,落全面加强复试录取工作要求,并加强对复试导师的培训,严明纪律,确保招生工作平有序行,确保取公平公正。

附件1. 硕士研究生复试各项成绩(等级)、加权系数标准

附件2.2015年宁波大学硕士生招考复试工作日程安排                                



                                                        研究生院

                                                         2015.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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