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招信息] 关于开展201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诚信专项教育活动”的通知

[复制链接]
查看454 | 回复0 | 2022-4-2 13: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位考生
为大力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道德风尚,提升国家教育考试安全管理保障水平,确保201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安全、顺利实施,根据《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组织201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诚信专项教育活动的通知》,特对我校在校学生、报考我校研究生的全体考生开展一次诚信考试专项教育活动,以积极防范、制止本校学生及报考考生卷入国家教育考试作弊事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对在校学生的专项教育见:《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二)组织团伙作弊的;(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的规定,以及近年内发生的高校学生参与高考、研究生招生考试作弊的相关案例。参考案例见附件4。
对报考我校研究生全体考生的专项教育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摘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摘录)》、《考场规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相关规定,提醒考生以诚实守信的态度参加本次考试。参考内容见附件2、3、4、5。
研究生院/研工部
2016年12月15日
附件1
201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须知
各位考生:
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是国家选育人才一项重要制度。充分做好各项考前准备、了解各项考试规定、诚信考试、避免考试违规行为,是大家必须关注的内容。
考前认真阅读《考场规则》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考试规定,有助于你了解考试规则,避免因有意或无意的违规而丧失进入高校的机会。考试中任何违规行为都将受到《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处罚,并记入至本人诚信考试档案,国家已将有关考试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如违规行为触犯了国家刑法,将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作出处理。按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受信息功能的设备的属于作弊行为,这表明,不论考生是否属主观故意与使用与否,一旦将手机等设备带进考场,均将被视为作弊。从2015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考前熟悉考点和考场位置、避免迟到,是顺利考试的首要问题。我省2017年研究生考试各考试单元的考场、考生座位号实行“按场轮换”,请考生提前上网查询。按照考试规定:考生迟到15分钟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科目考试。
考生除携带2B铅笔、0.5毫米及以上书写黑色字迹的签字笔及必需的文具用品外,切勿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参加考试。考试期间,各考点将启用无线信号监测车、“作弊克”等无线电监控设备监测非法无线电讯号,并启用金属探测仪、身份证识别仪检查违规物品、查验身份证件,所有考场也将全面启用视频监控录像系统,对考试过程进行全程录像。谨请全体考生诚信应考,避免考试违规行为。
考生进入考场前,请仔细检查有无携带与考试无关用品,《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均不得涂改或书写。违规物品一经带入,不论有意、无意,都将作违规处理
考生进入考场,必须根据《考试指令》要求进行考试。答题前,应认真阅读答题纸上的答题说明,并按答题说明要求答题。在答题纸规定区域外的答题内容均视为无效。
考试期间各位考生要遵守考场纪律,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各科目开考15分钟后不准入场,考试结束前三十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
考生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试题内容传出考场,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来自外部的有关试题信息。考试结束后试卷、答题纸、草稿纸中的任何一类物品带出考场,也将受到取消本科目成绩的处理。
祝大家考试顺利!
附件2

考场规则
一、考生应当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应当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对其进行的身份验证核查、安全检查和随身物品检查等。
三、考生只准携带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考试用品,如黑色字迹签字笔,以及铅笔、橡皮、绘图仪器等,或者按照招生单位在准考证上注明的所需携带的用具。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具有通讯功能的工具(如手机、照相设备、扫描设备等)或者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考生在考场内不得传递文具、用品等。
四、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验。《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均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领到答题卡、答题纸、试卷后,应当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考生编号等信息,按照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要求粘贴条形码等。凡漏贴条形码的,凡漏填、错填或者字迹不清的答卷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遇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分发错误及试卷字迹不清、漏印、重印、缺页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方可开始答题。
六、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场参加当科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当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考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试机构规定的区域逗留或者交谈。
七、考生应当在答题纸的密封线以外或者答题卡规定的区域答题。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写在草稿纸或者规定区域以外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答题过程中只能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
八、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试题、答案或者交换试卷、答题卡、答题纸,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或者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当立即停止答题并停笔。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试卷和答题卡放在桌上,由监考员逐一收取。自命题科目,由考生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或者答卷)装入原试卷袋内并密封。经监考员逐个核查无误后,方可逐一离开考场。
十、考生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由考点或教育考试机构协助当地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及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摘录)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五十二、本修正案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4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摘录)
第一百二十一条: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附件5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附件6 参考案例

网站炫耀帮助考生作弊27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获刑
(来源:现代快报)
2015年2月,一个高调“炫耀”可以帮助考生作弊通过各项考试的网站,引起了南通警方的注意。这个名为“南通百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网站,是由男子何建林开设,其声称从他这里报名参加考试,通过率会非常高。经证实,何建林通过数十个下线代理招生,准备在当年9月进行的国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中大肆作弊。
在取得证据后,2015年9月20日,南通警方对何建林一伙实施了抓捕,将分别藏身在山东、安徽、江苏等5省9市的64名嫌疑人一网打尽。据了解,这起涉案考生多达500多人,是全国公安机关破获的第一起包含完整“助考”黑色产业链条的考试作弊案。11月25日,南通崇川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判决,何建林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其余涉案26人也分别领刑。
据了解,何建林曾有过非法“助考”前科,后来开了一家名为“南通百盛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网站。这个网站大肆宣扬和炫耀考试作弊犯罪经历,声称在这里报名参加考试,通过率非常高。
这个“高调”的网站很快引起了南通市公安局网安支队的注意。随后,专案组证实,何建林准备在当年9月的国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中“大展拳脚”,并在湖北武汉找到了提供考题的“合作人”王宇,向其支付高额费用。
在那之后,何建林通过数十个下线代理帮忙“招生”,总共招到了包括山东、安徽等地的500多名考生。并安排手下研发改装无线运输、手机APP软件、米粒耳机等作弊设备。经过安排,王宇负责提供考前试题,袁立华组织人员进行答题,并将答案提供给何建林。
担心王宇提供的考前试题出现意外,何建林还联系了李成,表示可以提供考试答案。而李成这次安排了包括自己在内的10名公司员工参加一建考试。何建林在出售给李成的手机里安装了“保险勘察系统”,将相机的TF存储卡插入手机,图片可以自动上传到租用的服务器中,这样何建林便可以获得考中试卷,以保证王宇提供的试卷没有问题。
涉案考生多达500人以上
那么,涉及如此多人的大规模作弊,是如何办到的呢?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何建林网购了近200套米粒耳机和线圈,交由同伙进行加工。随后,他们还开发出了将文字转化为语音播报的APP软件,让考生在答题时可以收听到答案。
去年9月19日上午,一建考试“建设工程经济”科目开考前,李成在位于湖北的一个考场内要到试卷后,到厕所偷拍试卷并发给了王宇,由王宇再发给何建林。但拍摄的卷子太过模糊,没法看清作答。
无奈之下,何建林在网上搜了一份可能是这次考试的答案,分发给了考生。开考后,李成用相机偷拍到了试题,并发到了服务器。但何建林收到试卷时,负责做题的在校学生已经离开,没能解题。由于没有收到答案,王宇也通过网络搜了一份疑似答案,经过编辑后发给了考生。
当天下午,李成等人又通过同样的方法拿到考卷,并交由他人答题后发给考生。第二天上午,正在考试过程中,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将其抓获。随后,南通警方将分别藏身在山东、安徽、江苏等5省9市的64名嫌疑人一网打尽,涉案考生多达500多人。
27人被当庭判刑
经江苏省人事考试中心、江苏省国家保密工作局鉴定,现场搜集到的证据与相关考试科目均具有同一性,且该试题、答案等在启用前为绝密级国家秘密。在此过程中,何建林获利2万元,王宇获利6万元,其余涉案人员也分别获利。根据每个作弊考场的反作弊严密程度,何建林设了不同的收费档次,每门从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其中VIP考生要掏数万元,因为这些考生所在的考场非常特殊,几乎被全部“买通”了。
崇川法院认为,何建林、王宇等27人采用收买、窃取等手段获取属于国家秘密的国家考试考前、考中试题,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何建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作为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何建林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王宇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其余25名涉案人员也分别领刑。涉案人员的非法获利均被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