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本校硕士研究生复试和录取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着力提高录取选拔质量,推进本校硕士研究生教育的科学发展,根据《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2018〕5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9〕2号)、《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18〕14号)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提高人才选拔质量和维护教育公平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各项招生政策,强化复试考核,规范招录程序,提升服务水平,深化信息公开,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招生复试录取工作科学规范、公平公正。严明招生纪律,加强招生廉洁自律建设,坚决抵制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复试录取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二、组织机构 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全校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由纪委(监察处)监督,校研究生教育督导组巡查,加强对复试录取工作的监督检查。 由各学院(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学院复试录取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复试录取工作,核准拟录取名单。 各学院(部)须选派责任心强、学术水平高、作风过硬的导师组成复试小组,强化导师选择权,充分发挥导师群体在招生选拔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明确导师群体的学术权力和责任。复试小组按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成立,由学科负责人担任组长,复试小组中的专业复试成员必须均为导师,一般为5-7人,秘书1人。各学院(部)应根据本方案的基本要求,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研究生院备案,并于复试前一周在本学院网站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复试录取办法中应明确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和其他业务要求,以及复试、调剂、录取等各环节具体规定。 三、复试 1.复试工作基本原则 (1)各学院(部)复试分数线(包括第一志愿和调剂考生)不得低于当年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除成绩要求外,各学院(部)结合招生简章中的报考条件和其他规定,以及生源和招生计划,可提出其他学术要求,并及时公布,但不得出台歧视性或其他有违公平的规定。 (2)严格考生资格审查。核查考生的报考信息、身份证原件、学历学位证书原件,《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学历认证报告》或《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国外学历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认证报告,应届本科毕业生交验由高校教务部门颁发并完整注册后的学生证(毕业证书在入学时交验)。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得更改。少数民族地区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为准。报考定向就业的考生还需上交定向就业单位出具的意向书。“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考生提供服役部队签发的《退出现役证》。 (3)同一学科(专业)各复试小组的面试方式、时间、试题难度和成绩评定标准原则上应统一。 (4)破格复试基本要求根据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予破格。 (5)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试招生依据国家统一要求,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 2.确定复试考生 各学院(部)在国家确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基础上,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自主确定本学院(部)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但不得出台歧视性或其他有违公平的规定。我校“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进入复试的成绩要求总分必须在240分以上。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硕士生招生实行差额复试,除上线生源不足情形外,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具体比例由各学院(部)根据本学院学科(专业)的特点和生源状况提出建议,报送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研招办”)审批后确定。第一志愿生源充足的学科(专业),不得进行调剂;第一志愿上线考生数超过招生计划数,但未达到120%的学科(专业),可根据第一志愿考生复试录取情况酌情确定是否接受调剂;第一志愿上线考生数少于招生计划数的学科(专业),先进行第一志愿复试,再根据录取情况确定调剂名额;已上学科(专业)复试线的考生须在本学科(专业)先行面试,如落选再自愿进行调剂。 复试考生的确定遵循第一志愿优先原则,同一学科(专业)遵循高分优先的原则。 3.复试方式 为确保招生复试录取工作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复试总体分批进行,复试名单和考生分数需提前报研招办并在网上公布。具体如下: (1)第一批复试:复试对象为第一志愿上本学科(专业)复试线的考生。 (2)第二批复试:复试对象为调剂考生。 (3)个别生源不足的学科专业可进行多批次复试。每批调剂学科(专业)及名额、复试名单需先报研招办审查,并提前在网上公布。 4.复试内容 (1)各学院(部)应制定具体的复试方案和程序,确定本学院内各学科(专业)初、复试成绩计算及比例确定的方法,复试前在网上公布并报校研招办备案。 (2)复试主要内容包括专业素质和能力、综合素质和能力、外语听说能力三部分。专业素质能力主要考察学生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综合素质和能力主要考察学生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工作学习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事业心、责任感和社会实践等方面的情况。外语听说能力考核内容包括英语听力和口语能力。 (3)复试的主要方式包括笔试、实践(实验)能力考核、面试。 5.复试工作要求 (1) 各学院(部)要强化复试考核力度。加强对复试考生相关科目的考查,改进评价的方式方法,充分发挥导师组在复试选拔中的主体作用,坚决避免复试走过场。确保复试工作程序严谨,操作规范。 (2)复试考生到各学院(部)报到。复试前,各学院(部)须对考生进行严格资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有疑问的,可要求考生在本学院拟录取名单上报前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并于次日将资格审查不符合的考生名单汇总表(签字盖章)报到校研招办。 (3) 复试考生的心理测评考试由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咨询中心负责,外语听力、口语测试、专业笔试(含专业外语)、专业面试、同等学力和跨学科考生加试由各学院(部)负责,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心理测试面试由各学院(部)党委负责,体检医院原则上由研招办指定。调剂考生如能提供第一志愿报考院校复试体检表可不参加本校调剂生体检。如因体检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造成入学后无法正常学习、按规定予以退学等后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行承担。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考生参加体格检查标准参照全日制考生,如能提供一年内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体检报告可不参加本校统一体检。 (4)各学院(部)原则上需对第一志愿和调剂考生进行分批复试。复试笔试试卷和答卷应分离,考生作答全部在答题纸上。考试时,各学院(部)应提醒考生将个人信息填写在规定区域,并不得在答题纸上做标记;阅卷前,各学院(部)应对答题纸上的考生相关信息进行密封;阅卷时,阅卷人应按规定给分并签名,如有修改,需两位阅卷人签名。复试面试情况要全程录像、录音,要有记录,当场给出成绩。录像、录音、复试答卷和复试记录等材料不得更改并交研招办妥善保存。 (5)加强诚信评判和作弊考生查处。各学院(部)要切实将诚信考核作为专项环节纳入复试工作,强化对考生诚信的要求。对弄虚作假及考试违规、作弊的考生,一律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严肃处理。 (6)复试、录取工作应采取回避措施,凡当年本人或有直系亲属参加入学考试的教师和工作人员,不能作为该年的招生复试、录取人员。 (7)各学院(部)应在学校规定日期前完成复试并将拟录取名单(签名盖章)报研招办,并将评分记录和考生作答情况交研招办集中统一保管,任何人不得改动。对未按期完成的计划数,研招办将统一把招生指标收回并进行全校范围内的二次分配。 6.复试成绩计算 (1)复试成绩为复试各环节考核成绩之和,满分100分。复试中具体的笔试、面试、外语测试等各部分所占复试成绩的百分比由各学院(部)自行研究决定,并在本学院复试方案中公布。 (2)对符合复试基本要求的同等学力考生,各学院(部)应严格进行复试。复试时,考生应提供复试相关专业6门本科主干课程成绩单,且加试至少2门本科主干课程,加试方式为笔试。加试课程的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但不合格者(满分150分的,合格分为90分,满分100分的,合格分为60分,即未达到满分的60%,下同)不予录取。跨专业考生加试要求与同等学力加试相同。 (3)任何一门复试科目成绩不合格,复试即为不合格。 考生综合成绩计算办法: 考生综合成绩=初试成绩(占45%)+复试成绩(占55%); 初试成绩=初试三(或四)门科目总分/5×45% 复试成绩=复试各环节考核成绩之和×55% 四、调剂 1.调剂工作基本原则 (1)各学院(部)要统筹兼顾、合理调节、积极引导、以人为本,主动做好调剂工作。 (2)调剂考生须符合招生简章(及招生专业目录)、专业调剂原则中规定的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且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考生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原则上应相同。 (3)第一志愿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的考生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考生也不得调入该专业。 (4)对申请同一招生单位同一专业、初试科目完全相同的调剂考生,应当按考生初试成绩择优确定进入复试的考生名单,不得简单以考生提交调剂志愿的时间先后顺序等非学业水平标准作为遴选依据。 2.调剂工作具体要求 (1)各学院(部)必须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制订科学合理、可操作性的调剂方案,提前在本学院网站公布,并报研究生院备案。调剂方案的内容包括:调剂原则、拟调剂人数、调剂申请条件、开放关闭调剂系统时间等。 (2)各学院(部)接收调剂考生必须通过全国统一的“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否则无效。 (3)各学院(部)拟调剂名单应经研招办审核后,才能发送复试通知。 五、录取 1.招生单位要在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及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的补充规定,根据本学院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体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录取工作要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 2.综合成绩的排序采用第一志愿上线考生和调剂考生分开各自排序,从高到低依次录取,复试合格的考生,第一志愿优先录取。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数,不得超过。 3.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应在被录取前与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以录取: (1)报考条件资格审查不合格; (2)未参加复试; (3)复试成绩不合格; (4)加试的2门课中有1门不及格; (5)体格检查不合格; (6)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7)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在国家“调剂服务系统”确认待录取。 (8)应届本科毕业生考生入学时(9月1日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新生报到后,各学院(部)对其进行政治、业务、健康状况等全面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标准者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信息公开公示 1.招生计划公开。各学院(部)应根据学校下达的招生名额编制分专业计划,并在本学院网站公布。 2.复试录取办法公开。各学院(部)要在本学院网站提前向社会公开本学院复试录取办法及具体实施细则。复试录取办法及具体实施细则要求复试前在单位网站公布,并报研究生院备案。未按要求提前公布的复试录取规定一律无效。 3.复试考生名单公开。各学院(部)要在本学院网站公布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 4.录取信息公示与公开。各学院(部)要在本学院网站公布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并应对破格复试、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拟录取考生进行说明。学校研招办汇总全校拟录取名单后,再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所有公示期间信息不得修改,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学校通过“研招信息公开平台”将拟录取名单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进行政策审核,并按要求向教育部备案。最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研招信息公开平台”备案信息为准。未经学校公示及“研招信息公开平台”备案的考生不得录取。 5. 调剂方案公开。各学院(部)在本学院网站公布调剂方案,并报研究生院备案。调剂方案的内容包括:调剂原则、拟调剂人数、调剂申请条件、开放关闭调剂系统时间等。 6.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各学院(部)要在本学院网站公布咨询及申诉渠道(含部门、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等),并保证相关渠道畅通,对考生反映的问题及时核查处理,切实保障考生合法权益。 7.各学院(部)对于其他按规定应予公开的招生录取信息也要及时主动予以公开。 七、监督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监督检查全过程中所有重要环节的执行情况,接受群众举报,并负责调查核实,认真处理。 八、其他 1.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教育部及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2.本办法如与上级部门最新政策要求不一致的,按上级部门相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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