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科学院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含直博生)工作管理办法
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和直接免试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统一简称推免生,含直博生)是我院优秀生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推免生接收工作,是有效提高我院生源质量的重要措施。为进一步推动我院各培养单位科学规范选拔、择优录取,保障推免生权利,维护公平竞争环境,提高我院招生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3〕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19〕2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接收原则和组织领导
第一条 接收推免生应遵循公平公正、全面衡量、保证质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二条 中国农业科学院各培养单位可在当年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中各专业范围内接收推免生;招收直博生的专业须为我院具有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第三条 各培养单位均应留有足够的名额用于招收其他招考方式的考生,原则上接收推免生不得超过本单位当年全日制硕士招生计划数的50%,直博生不得超过本单位当年博士招生计划数的20%。
第四条 推免生接收工作由研究生院统筹安排。各培养单位应在本单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开展推免生接收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者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有为科学事业献身的精神,有较好的科研潜力,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二)所在学校须为教育部规定的具有当年推免生名额的高校;
(三)应取得所在学校推荐免试资格,占用其推免生名额;
(四)学习要求:
1.在校前三年综合成绩在本专业年级排名前20%以内,条件特别突出者可适当放宽;
2.国家英语四级考试成绩425分以上;
3.在校期间无重修科目或补考记录,没有受过纪律处分。
(五)学科竞赛、科技活动获奖者或在其中表现突出者优先;
(六)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标准,心理健康状况良好。
第三章 申请材料
第六条 申请者应在每年9月30日前登录我院“推免报名系统”,在线填写提交预报名申请,并按要求上传以下申请材料的扫描件电子版,提交各培养单位审核:
①本人学生证、身份证;②由毕业学校出具的成绩排名证明(加盖公章);③本科成绩单(加盖公章);④国家英语四、六级成绩单;⑤发表的论文、文章和奖励证书等;⑥至少两名所报考学科专业领域内的教授或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的书面推荐意见(仅限直博生);⑦《报考攻读中国农业科学院博士学位期间本人研修计划》(仅限直博生)。⑧其它可以证明自己科研实力的材料。
第四章 接收程序
第七条 推免生接收工作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复试名单
各培养单位在我院“推免报名系统”中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核,确定复试名单并及时上报研究生院。进入复试的考生须及时登录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接收复试通知。
(二)复试
1.复试时须再次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不合格或弄虚作假者立即取消复试资格。
2.复试内容由各培养单位制定,一般包括专业课笔试、综合面试和外语口语听力测试。考核要求参照《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复试工作管理规定》和《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复试工作管理规定》进行。
(三)体检
各培养单位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要求组织考生体检。时间一般建议安排在复试期间。
(四)录取
1.各培养单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复试和体检结果进行审议,按照复试成绩从高到低确定拟录取名单,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2.考生登录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接收拟录取通知。
3.培养单位应在每年10月20日前将拟录取推免生材料上报研究生院,上报材料包括:资格审核材料、推免生报名登记表(报名系统自动生成)、体检表、录取登记表及复试笔试试卷。
4.对拟录取推免生,与其他招考方式的考生一起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八条 凡录取的推免生均免收第一年学费,对本科毕业学校为“双一流”建设高校且本科毕业专业所对应学科最近一轮全国学科评估结果为A+、A或A-的优秀推免生,经研究生院相关会议研究确定后,免收基本学制内全部学费(推免生三年,直博生五年)。
第九条 推免生第一学年原则上享受全额学业奖学金,其他学年按研究生院学业奖学金有关政策执行。
第六章 其它
第十条 已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
第十一条 对提出申请但未被接收的考生,各培养单位应在确定接收名单一周内通知考生本人。
第十二条 对已接收的推免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录取资格:
(一)在本科阶段最后一学年(四年制的指第七、八学期,五年制的指第九、十学期)学习成绩有不及格科目;
(二)毕业时未获得学士学位;
(三)在校期间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
(四)提交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发生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培养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推免生奖励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