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招信息] 华东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024年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含直接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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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026 | 回复0 | 2023-11-18 16:25: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教育部2024年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以及《华东师范大学2024年招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含直博生)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推免生”,制定我院具体工作细则如下:

01
报考条件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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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条件要求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可报名参加推免生接收报名。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品德良好;
3. 能够获得本科就读学校推荐免试资格;
4. 学习成绩优异,有较强的创新意识、研究潜质和专业能力;
5. 身体健康状况符合体检要求(详见《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以下简称“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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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考生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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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免生报名前请务必查阅我校《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学科目录》(以下简称“招生学科目录”),研读我校招生简章。
1. 符合上述报名条件及要求者皆可在我校研究生报考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地址https://yjszs-ks.ecnu.edu.cn)进行预报名,填写信息并按要求上传材料,详见《华东师范大学2024年接收推荐免试研究生(含直接攻博)预报名的通知》。
上传的材料包括:
(1)个人陈述(PDF文件,小于10MB);
(2)其他材料(PDF文件,小于10MB):包括盖章的本科学习成绩单、外语能力证明、获奖证明及其他能反映研究能力和创新潜质等的材料。
2. 在我院推免预报名系统开放期间填报申请。
3. 所有报名我校的推免生,无论是否在我校推免预报名系统中进行预报名,在本人获得推免资格后,均务必在教育部推免系统中正式报名(填写志愿),并在规定时间内接收并确认院系的复试及待录取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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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复试
✦
1. 复试名单确定:
我院接收推免生实行差额复试,择优录取。我院推免工作小组将组织审核申请材料、加强综合考核,并根据各学科招生计划,按照一定复试比例确定复试名单并通知申请者。
2. 复试形式及相关要求:
申请者在收到学院复试通知后,应按规定的时间到校参加复试,未按时参加者视为自动放弃。请考生务必保持通讯畅通,并随时关注预报名系统中的审核状态和院系复试通知,以免错失机会。
3. 复试内容与成绩计算:
复试采用笔试、面试相结合的形式,复试成绩总分为100分。笔试主要考核学术思维、专业素养;面试主要考核综合能力、应用能力、专业知识、英语水平。复试成绩60分及以上为合格,低于60分为复试不合格,复试不合格不予录取。
复试总成绩=笔试成绩*0.4+面试成绩*0.6,其中面试成绩=英语面试成绩*0.3+专业面试成绩*0.7。
4. 复试时间:
复试在9月底前完成,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04
拟录取名单确定
✦
对复试合格的推免生,学院将根据推免招生计划(见招生学科目录),按照复试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序,依次拟录取,并在研招网推免生系统中办理确认手续。其完整流程如下:推免生填报志愿→招生院系发出复试通知→考生系统回复确认→招生院系发出拟录取通知→考生回复确认。考生在系统中确认拟录取后不得更改。
特别提醒: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未到教育部推免系统中填报我校志愿,或者未在学院规定时间内至该系统回复确认拟录取的,将视为放弃我校拟录取资格,学院将依次递补拟录取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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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学制、学费、奖助及住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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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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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信息公开与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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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按规定对推免生接收办法、招生计划、拟录取名单等信息予以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如有异议或申诉,可联系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电子信箱:yjszs@admin.ecnu.edu.cn;如有举报,可实名向学校监察办公室提出,电子信箱:jwjc@admin.ecnu.edu.cn。学院接受投诉、申诉和监督,电子信箱:jwang@hqjt.ecn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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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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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请拟录取的推免生关注我校研究生招生信息网(https://yjszs.ecnu.edu.cn)和我校研招微信公众号(“华东师大研招”),以便及时获知招生录取进程等信息。
2. 复试过程将对考生进行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成绩不计入复试总成绩,但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3. 申请人必须保证提交材料真实、准确。如提交材料不真实或不准确,我校将视情况依规作出取消拟录取资格等处理。
4. 拟录取的推免生若在2024年9月1日前未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则其录取资格无效;拟录取的推免生若自报考我校至研究生入学报到前违法违纪受到处分,则将按相关规定处理。拟录取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否则将取消其推免录取资格。
5. 考生应自觉树立遵章守纪、诚实考试的意识。复试期间自觉遵守《诚信复试承诺书》,在学校复试工作结束前不得对外透露或传播复试试题内容等有关情况。对在研究生考试招生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等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以上通知如与上级、上位文件要求相冲突的,以上级、上位文件为准;如上级文件有最新要求的,以最新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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