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学药学院 2020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实施细则 为切实做好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药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参照《辽宁大学2020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办法》,制定本细则并组织实施。 一、考生进入复试基本要求 1.药物化学等4个专业计划招生数如下: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学习方式 | 计划招生 | 已接收推免生数 | 100701 | 药物化学 | 全日制 | 10 | 0 | 100702 | 药剂学 | 全日制 | 9 | 3 | 100704 | 药物分析学 | 全日制 | 5 | 0 | 100706 | 药理学 | 全日制 | 4 | 0 |
2.进入复试考生初试各科目成绩需要符合《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一区)。 3.药物化学和药理学专业一志愿考生等额复试。 4.对于一志愿合格考生数量不足的药剂学和药物分析学专业开展调剂工作完成招生计划,相关专业一志愿考生等额复试,调剂考生一般采取等额复试。 5.复试名单详见附件。 二、复试安排 (一)资格审查 (二)复试考核项目 1.外语口语和听力测试 外语口语和听力测试满分为20分,占复试成绩的20%。考生成绩未达12分者为复试不合格,不予录取。 2.专业课及综合素质测试 专业课及综合素质测试成绩满分80分,占复试成绩的80%。考生成绩未达测试满分的60%者为复试不合格,不予录取。专业课及综合素质测试考察考生基础知识掌握程度,综合分析表达能力,科研能力和水平,了解已取得的科研成果。专业课及综合素质测试内容请参见《辽宁大学2020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附件三《辽宁大学2020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专业复试及同等学力加试考试内容说明》中关于专业复试内容的说明。 3.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考核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作量化计入总成绩,但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4.同等学力加试 以同等学力身份(以报名时为准)报考的考生、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加试两门本科主干课程。两门考试满分均为100分,60分及格,两门考试成绩不作量化计入总成绩,但不及格者不予录取,加试方式为网络远程笔试。同等学力加试科目请参见《辽宁大学2020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附件三《辽宁大学2020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专业复试及同等学力加试考试内容说明》。 (三)复试方式 所有复试项目拟依托“研招网”招生远程复试系统进行。同等学力加试为网络远程笔试,其他考核项目一般为网络远程面试。 (四)复试日程 1.复试日期、时间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复试时间 | 100701 | 药物化学 | 2020年5月16日 13:30 | 100702 | 药剂学 | 2020年5月15日 10:00 | 100704 | 药物分析学 | 2020年5月15日 9:00 | 100706 | 药理学 | 2020年5月15日 14:00 |
三、调剂考生复试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其中专业课及综合素质测试一般在15分钟左右。同等学力加试每科目测试时长为1小时。 具体参见《辽宁大学药学院2020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工作实施细则》。调剂考生复试内容要求与一志愿考生复试内容要求一致。 四、申请破格或享受加分政策 具体参见《辽宁大学2020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办法》。 五、录取 1.总成绩计算办法 复试成绩和初试成绩按权重相加,得出招生考试总成绩。初试成绩占总成绩70%,复试成绩占总成绩30%。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总成绩=初试总分÷5×0.7+复试成绩×0.3 2.录取规则 第一志愿考生和调剂考生应分别排序依次录取。综合招生计划、思想政治表现等按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排序时对总成绩相同者,按初试总成绩高者优先;再相同者,按初试外语成绩高者优先;仍相同者,按初试专业课成绩高者优先。 3.拟录取类别 根据规定,凡通过复试,被我校拟录取的2020级全部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其他定向就业硕士研究生,应与我校签订定向就业合同,请相关考生于2020年5月30日前,凭本人身份证号和姓名拼音(与“研招网”报考信息一致)登录辽宁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管理系统(http://47.105.75.197:5544/ASPX/Student/StuLogin.aspx),将单位和本人签署完毕的定向就业合同扫描件按操作提示完成材料提交与审核,逾期视为考生自动放弃录取资格,不予录取。定向就业合同请到《辽宁大学2020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办法》附件下载。 被我校拟录取的2020级非定向就业硕士研究生入学前需将本人人事档案转至我校。 4.拟录取名单由学校统一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5.体检 考生体检工作在新生开学报到后按照学校要求统一进行,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依照教育部文件精神,开学报到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对所有考生进行全面复查。对于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六、监督 药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单位复试过程和复试结果进行指导与审查,严肃处理违纪违规事件。 辽宁大学药学院研究生办公室电话:024-62202469 本实施细则由辽宁大学药学院负责解释,如同国家、辽宁省、学校有关政策规定存在冲突,按国家、辽宁省、学校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