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招信息] 四川师范大学2021年接收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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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790 | 回复0 | 2024-1-3 11:20: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是国家激励本科学生勤奋学习、改革拔尖创新人才选拔方式的重要措施。四川师范大学本着吸纳人才、加强优秀生源校际交流的原则,热忱欢迎全国各高校推免生来我校深造。我校硕士专业目录中公布的接收限额不为0的专业均可以接受推免生。凡具备以下条件者可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yz.chsi.com.cn/,以下简称“中国研招网”)向我校提出申请。

一、申请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为祖国科学事业献身的精神且有科研潜力,道德品质良好,遵纪守法,有理想,有抱负,刻苦学习,勤于思考,有创新意识,身心健康;在校期间没有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二)申请者需是获得所在高校推荐免试资格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包括: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及2021年“研究生支教团”“硕师计划”“思想政治教育人才培养项目”推荐免试生。

二、提交材料

申请者应将本科学习期间成绩单1份(加盖学校教务部门公章)、获得的各种奖励、发表的论文等科研成果提交给申请专业所在培养单位。

三、申请程序

(一)10月12日后在中国研招网申请。如我校发出复试通知,考生选择同意参加复试后,即可到我校参加统一复试。

(二)10月15日上午向申请专业所在培养单位报到,参加培养单位组织的复试,复试合格者由培养单位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审核。

(三)审核通过者,到研究生招生办公室领取接收函(本校推荐的考生可以不领取);同时,需在中国研招网确认“待录取状态”(我校发出同意待录取的考生,12小时内必须选择同意或拒绝,超过12小时视考生自动放弃)。

(四)接收推免生的工作(含复试、发出接收函、“待录取状态”确认)于2020年10月20日前全部结束。

四、复试安排

(一)推免生考生总成绩构成

复试分笔试(或特殊技能、专长测试)、综合面试、加分三种方式。推免生考生总成绩=A+B+C,其中, A笔试(或特殊技能、专长测试)、B综合面试、C加分。

A笔试为专业综合课和专业基础课(满分200分);B综合面试(满分100分);对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学术论文、学术专著、专利方面),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可适当加分。加分原则为:核心刊物发表论文每篇加3分;SCI、CSSCI或人大复印等加10分(同时满足两项以上加分条件的考生按最高项加分,最高项加分不超过10分)。其成绩直接计入考生总成绩,并由培养单位复试小组提交说明材料备查。

(二)复试流程

每个复试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每个复试小组应对每位考生的作答情况进行现场记录,并妥存备查;参加复试的每位小组成员,须在统一制定的《面试成绩表》上给每位复试考生打分。推免生最后面试成绩以每位复试小组成员所有给分的平均数计算。若出现异常给分(其异常标准由培养单位在复试前约定),则视为无效分。各培养单位于10月20日前将《四川师范大学2021年推免生复试成绩情况汇总表》、考生试卷、考生加分材料复印件交到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三)复试监督

纪委办公室、研究生院对复试工作进行监督。复试小组组长要对本硕士点复试过程、复试程序、复试结果负责;培养单位招生小组组长要对本培养单位复试过程、复试程序、复试结果负责。培养单位要将复试工作办法、安排、复试结果等信息及时公布,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为保证投诉、申诉和监督渠道的畅通,各培养单位应公布申诉投诉电话,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受理投诉和申诉,并将结果在规定时限内告知考生。对投诉和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责成培养单位复试小组进行复议,如对复议结果存在重大争议,可责成培养单位进行再次复试。

五、其他

(一)如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实或故意隐瞒应出具而未出具的对考生本人不利的材料,一经发现则取消申请人录取资格。

(二)申请人如在本科阶段最后两学期学习成绩有不及格科目(或规定学分未修完),受到纪律处分,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未取得良好以上成绩,学校不予录取。

(三)已被拟录取的推荐免试生不得再参加统考。

(四)若接收的拟录取推荐免试生在入学报到时间前未获得学士学位,我校取消其录取资格。

(五)接收本校推荐免试生的数据将发送给我校招生就业处,招生就业处不再另行发放就业协议书。

六、联系方式: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静安路5号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610068

咨询电话:028-84760693(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投诉电话:028-84760624(纪委办公室)或 028-84760693(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七、如其他通知与此章程不一致,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二○二○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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