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学〔2006〕14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文件的规定,为做好我校接收推荐免试研究生(简称推免生)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接收推免生的组织机构与职能 1、接收推免生工作在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由研究生院具体组织实施。 2、学院成立由院长任组长、研究生导师及有关人员参加的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接收推免生的工作。 3、学院根据专业需要设立复试工作小组,负责对拟接收的推免生进行复试和全面考核,复试工作小组一般不少于5人。复试工作实行回避制度,有直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参加当年推免生复试的人员,不得进入复试小组。 二、接收推免生的基本原则 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程序透明,操作规范,结果公开。 2、我校除工商管理(MBA)、公共管理(MPA)、教育管理外,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均可接收推免生。 3、推免生原则上可在本科所学专业所属一级学科或者相同学科门类下选择专业。为发挥我校学科特色和优势,鼓励推免生到我校特色学科就读。 4、促进学科专业平衡,对生源较少的专业予以适度倾斜。 三、申请条件 1、申请者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 2、申请者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具备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基础和潜质。 3、申请者为获得其所在学校推荐免试资格的应届优秀本科毕业生。 4、申请者在校期间没有受过纪律处分。 5、申请者在本科学习期间各科成绩优异,没有不及格或重修科目。 6、申请者本科毕业时能获得学士学位。 7、申请者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标准。 四、 奖励措施 被我校录取的推免生,学校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奖励,具体措施如下: 1、来自“985工程”院校的推免生,在入学报到后,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00元。 2、来自“211工程”院校的推免生,在入学报到后,一次性奖励人民币8000元。 3、凡被我校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类专业录取的推免生,入学报到后,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0元。 4、本校及其他本科类院校的推免生,在入学报到后,一次性奖励人民币4000元。 5、所有推免生在入学后的第一学年均可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 如有申请者同时满足前1—4项奖励条件中的多项,则按符合条件的奖励金额最高一项给予奖励。 五、申请程序、要求和时间安排 1、申请者自行确定申请就读的学院和专业,通过“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推免服务系统”,网址:http://yz.chsi.com.cn/tm)填写报考志愿。 2、资格审查合格后,研究生招生办公室通过“推免服务系统”向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发送复试通知,学院通知申请者复试具体事宜。 3、申请者复试时需向学院提供以下材料: (1)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正反面,学生证复印学生信息和注册情况); (3)本科阶段学习成绩单,加盖所在学校教务处公章(红章原件); (4)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成绩报告单、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科研成果或奖励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复试包括专业复试和思想政治素质、品德考核。专业复试满分300分,包含专业课笔试、综合面试、外语听说能力测试,以及复试小组认为还需要考查考核的其他内容。 专业课笔试满分150分,时间120分钟;综合面试满分100分,时间不得少于15分钟;外语测试满分50分(口语、听力各25分),时间不少于5分钟。考生复试总分及单项成绩(专业课笔试、综合面试和外语听说能力测试)均应达到满分的60%以上(含60%),否则视为复试不合格,不予录取。思想政治素质、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考核等次为合格或不合格,该考核结论不作量化计入复试成绩,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5、凡通过复试被我校接收的考生,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通过“推免服务系统”向拟录取的推免生发送待录取通知,推免生在接到待录取通知后,须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推免服务系统”确认录取,否则视为放弃。 6、录取信息公示与公开。凡被我校拟录取的推免生名单将在我校研究生院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六、其他事项 1、申请者经复试合格,被批准接收,不应提出放弃,已被招生单位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统考,否则取消其推免录取资格。 2、申请者必须保证全部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一经发现申请者提供的材料不真实或不准确,我校将取消其录取资格。 3、申请者在7-8学期成绩有不合格科目、或受到纪律处分、或政审不合格、或体检不合格、或未取得学士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的,取消录取资格。 4、复试期间,申请者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体检。 七、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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