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招信息] 内蒙古工业大学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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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工业大学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是国家选拔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重要途径,复试录取是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生源质量的关键环节,关系考生切身利益。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教育部《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2022〕3号)《关于做好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23〕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2023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各项工作,确保公平公正,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要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以德为先,坚持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严格规范执行招生政策,把学生思想品德考核作为复试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复试录取工作坚持公平公正、透明公开、择优选拔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复试录取工作办法和调剂实施细则等信息。加强对学生的全面考查和综合评价,既要注重学业知识考核,也要加强对考生专业能力素质和科研创新潜质的考查,既要注重学生的考试成绩,也要注重学生的一贯表现。

第四条 我校复试工作在总结、评估去年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学科特点和专业要求,在确保公平和可操作的前提下,一志愿考生、调剂考生原则上分批次进行。复试方式为现场复试。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研究生招生工作组负责审定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办法及各学院硕士研究生调剂实施细则,审定学校的分专业招生计划,指导开展复试工作,组织协调复试录取工作,审核各学院上报的最终调剂名单、复试结果、待录取名单,对复试工作进行监督和巡视。学校招生委员会研究生招生工作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成员应包括学院党委成员、相关学科的专家和硕士生指导教师等。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组长须与研究生院签订《内蒙古工业大学研究生招生工作责任书》,由研究生院和各学院各留存一份。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的职责如下:

(1)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学院调剂实施细则,包括接收考生调剂时间、基本要求和学术要求、工作程序、联系电话等信息,指导学院严格按照调剂实施细则开展调剂工作,审批上报的推荐调剂名单。各学院可根据具体情况成立院级调剂工作小组或者按学位点成立调剂工作小组,负责具体调剂工作。

各学院制定的调剂实施细则报学校招生委员会研究生招生工作组办公室审核备案,审核通过的调剂实施细则要在调剂系统开放前在学院网站精准发布,防止考生盲目报考。各学院要在政策规定的时间内尽可能缩短考生调剂等待时间,在规定时间内向所有考生反馈是否接受其调剂复试申请,要及时解答考生咨询,确保信息沟通畅通。

(2)综合考虑生源情况、招生计划、学科专业特点和复试考核工作需要等因素,制定本学院的复试录取工作实施细则,组织成立本学院各学位点的复试录取工作小组,及时公布学院的复试要求、复试安排等信息,指导各复试录取工作小组开展复试工作。

(3)选派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公道正派的人员参与复试录取工作,并签订责任书。要加强包括研究生导师在内的复试工作人员培训,重点培训强化政治意识、保密意识、责任意识和业务能力。

(4)负责本学院考生专业能力考查(包括思想政治及其他加试科目)的试题命题、考试组织,试题命题要以《内蒙古工业大学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公布的复试考试参考书目为基础。

(5)审核本学院各学位点复试录取工作小组制定的综合面试评判规则、评判标准,监督本学院各学位点的综合面试工作。

(6)做好复试所需硬件设备、备用设备、场地安排、清洁消毒、后勤补给等各项准备工作。

(7)审核各学位点复试录取工作小组的综合面试记录和意见。

(8)做好复试兜底支持保障工作。各学院要强化人性化关怀和个性化安排,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贫困地区考生、残疾考生等特殊群体的关爱帮扶。

(9)做好复试突发应急预案工作。

(10)审核确定各学位点考生复试结果的排序。

(11)学院招生工作小组对本学院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复试结果全面负责,制定复试纪律、保密规定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规范管理要求,严明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复试有关规章制度和相应职责,坚决杜绝复试工作人员违规违纪。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严肃处理违纪违规事件。

(12)负责做好未通过复试考生的解释工作。

第七条 学院组成复试录取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各学位点的综合面试。复试录取工作小组按照《内蒙古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小组工作基本规范》开展工作。

(1)复试录取工作小组至少由5名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另设记录员1人)。复试录取工作小组成员为实名制,在综合面试前应制定和了解面试的评判规则、评判标准以及在复试工作中的权利、责任和纪律,现场独立评分,做好面试记录,并形成综合面试意见。

(2)严格考生资格审查。各复试录取工作小组要严把复试入口关,在复试前要与考生逐一签订《诚信复试承诺书》(详见附件1),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生证、学历学位证书等进行严格审查核验,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考前要严格采取“两识别”(人脸识别、人证识别)、“四比对”(报考库、学籍学历库、人口信息库、诚信档案库数据比对)等措施,加强对考生特别是报考专项计划、申请加分等有关考生的身份审核,严防复试“替考”。

(3)严格复试录取过程管理。各复试录取工作小组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考中要坚持并进一步完善“三随机”(随机选定考生次序、随机确定复试小组组成人员、随机抽取复试试题)等管理方式,加强复试录取过程监管,确保公平公正。

(4)强化技术支持和安全保障,提前研究防范AI技术作弊的有效措施,组织模拟演练,确保复试录取过程安全、顺畅、稳定。

第三章 调剂

第八条 我校陆续对外发布调剂公告,及时公布各调剂专业调剂计划、拟接收调剂生数等信息。

第九条 调剂范围是我校有可调剂名额的专业,各学院各专业调剂比例一般不低于1:1.2,可根据生源情况适当扩大。

第十条 我校第一志愿上线考生人数已达到复试比例要求的原则上暂不接收调剂,视一志愿复试情况另行通知。

第十一条 考生调剂基本要求

(1)调剂考生必须符合我校相关专业的报考条件,报考条件详见《内蒙古工业大学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

(2)初试成绩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2023年二区的《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部分专业调剂分数基本要求会高于二区国家线基本要求,具体规定以后续各学院调剂实施细则为准。

(3)调入专业应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应在同一学科门类范围内(可授不同学科门类学位的专业可跨门类在对应专业所属一级学科范围内进行调剂)。

(4)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初试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应与调入专业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相同。

(5)外国语考试科目必须为英语。

(6)第一志愿报考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剂出本类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达到调入地区该照顾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第一志愿报考非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入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符合调入地区对应的非照顾专业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7)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审计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在满足调入专业报考条件、且初试成绩同时符合调出专业和调入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可申请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考生也不得调入以上专业。

(8)同一专业的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学习方式之间可以互调,非全日制考生须满足在职定向。

(9)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调剂须符合教育部《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管理规定》(教学函[2022]3号)的相关规定。

(10)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等项目服务的考生,以及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执行国家当年的加分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调剂。

调剂考生应在“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调剂备注字段标明具体加分项目,否则将视为放弃享受加分政策权利。我校将根据教育部文件及加分名单审核考生资格,办理加分事宜。

(11)其他调剂规定和要求以教育部《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考生调剂学术要求

除满足考生调剂基本要求外,还需满足各学院调剂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学术要求。严禁以考生提交调剂志愿的时间先后顺序作为调剂遴选条件,严禁以考生所在单位、行业、地域、学校层次类别等非学业水平标准限定调剂生源范围,严禁设置歧视性调剂条件。

具体调剂实施细则可登陆我校各学院网站查看。

第十三条 各学院根据调剂生源情况确定调剂比例,统一确定调剂考生推荐名单。各专业是否多批次开放调剂系统视调剂进度确定,每次开放调剂系统持续时间不得低于12个小时。调剂工作及调剂系统开通时间详见我校后期调剂公告,在我校研究生院研究生教育网另行通知。

第十四条 各学院推荐的调剂名单必须经学院招生工作小组集体研究,审核“考生调剂基本要求”和“考生调剂学术要求”无误后上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依据“调剂基本要求”进行审核后,报学校招生委员会研究生招生工作组通过后发放复试通知。

第十五条 符合调剂要求的考生会接到“复试通知”短信提示或登陆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查询,须在规定时间内回复“接受复试”或“拒绝复试”,如在规定时间内不予回复,则视为“拒绝复试”。

第十六条 各学院接收调剂考生必须通过全国统一的“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既包括接收外单位调剂考生,也包括接收本单位内部调剂考生,以及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与普通计划之间调剂的考生),未通过该系统调剂录取的考生一律无效。

第十七条 对不符合调剂要求的考生,学院要及时做好调剂志愿解锁、记录和相关解释工作。

第四章 复试要求、缴费

第十八条 资格审查所需材料

(1)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2)大学成绩单。

(3)应届毕业生需提供教育部在线学籍认证报告;往届考生需提供学历证书、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无法通过在线验证获得备案表的,须提供书面学历认证报告,在国外获得学历、学位的考生,应提供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定证书。

(4)初试准考证。

(5)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需提供个人《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

(6)享受教育部加分政策的考生,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7)符合规定条件并申请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往届考生需提供户籍证明和工作证明(以报名时填写的工作单位为准)。

(8)按照教育部《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函〔2022〕3号)文件要求,原则上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收在职定向就业人员。参加我校非全日制各专业复试的考生需提供就业协议书或工作单位在职证明或其他定向证明材料,明确定向委培单位所在地和定向委培单位。

以上材料将用于教育部录取检查,考生须保证资格审查所有上传材料的真实性,一经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复试缴费

复试费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延续执行内蒙古自治区部分国家教育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内发改费函[2014]373号)收费标准。

网址为: https://www1.nm.zsks.cn/yzfs/

第二十条 体检

(1)考生体检工作在入学时进行。考生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规定的体检标准取消入学资格。

(2)体检项目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

(3)录取体检工作要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复试形式、内容及复试要求

第二十一条 复试应采取差额形式。各学院各专业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1.2。

第二十二条 一志愿考生复试录取工作一般在4月15日前完成,调剂考生复试录取工作一般在4月30日前完成。待一志愿考生复试结束后,发布调剂具体公告及调剂缺额信息,开通“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组织开展调剂复试工作。

第二十三条 复试内容包括专业能力考查(专业基本知识、专业实验技能)和综合面试两部分。专业能力考查由各学院负责组织,具体分数由各学院确定,原则上以闭卷笔试形式进行,时长为1.5小时。

综合面试主要内容包括对专业知识和实验技能的掌握程度、潜在的科研和工程实践能力及创新意识、英语听力及口语水平、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人文素养、心理素质等。各学院要通过考生大学学习成绩单、毕业论文、科研成果、专家推荐信等补充材料,加强对考生既往学业、一贯表现、科研能力、综合素质和思想品德等情况的全面考查,确保复试考核科学有效、公平公正。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招生工作小组要成立2人以上的试题库命制小组,选派政治过硬、品行优良、业务熟悉、责任心强的人员承担专业能力考查题库的命制工作。各学院招生工作小组要加强相关人员培训,切实提高其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业务能力。切实落实安全保密责任制,所有命题等涉密人员必须根据工作情况签订《内蒙古工业大学2023年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人员责任协议书》和《内蒙古工业大学研究生入学自命题考试涉密人员保守秘密责任书》,由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负责留存。

第二十五条 复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其中:专业能力考查折算后30分,综合面试折算后70分。

第二十六条 依据教育部《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函〔2022〕3号)规定,招生单位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的考核工作。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当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科学精神、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等方面。若复试工作小组成员3人以上(含3人)对考生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的考察结果为“不合格”,即视为“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参加我校工商管理硕士(代码:125100)、工程管理(代码:125601)、物流工程与管理(代码:125604)的考生还须参加思想政治理论考核,考核形式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要求进行,成绩计入专业能力考查,其中,专业能力考查折算后25分,思想政治理论折算后5分。

第二十八条 在我校《内蒙古工业大学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中规定的其他加试参照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要求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同一复试批次,原则上每位考生仅能在一个专业(或研究方向)参加复试,每位考生复试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

第三十条 复试录音录像及相关记录材料由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统一集中保管,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保存时间为复试结束后3年。

第三十一条 接受并通过复试的考生方具备录取的资格。

第三十二条 我校所有专业不组织破格复试。

第六章 总成绩计算及待录取确定

第三十三条 复试考生以总成绩为依据进行排序,总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按考生初试总成绩的高低排序录取。若初试总成绩再相同,按考生初试数学、初试英语成绩的高低依次排序录取。

总成绩计算办法如下:

1、复试成绩=专业能力考查成绩+综合面试成绩。

2、总成绩计算

(1)总成绩=(初试成绩/5)×60%+复试成绩×40%(适用于初试总成绩满分为500分的专业)

(2)总成绩=(初试成绩/3)×60%+复试成绩×40%(适用于初试总成绩满分为300分的专业)

其中:初试成绩权重为60%,复试成绩权重为40%。

第三十四条 学院应对各学位点的复试考生单独排序,按照各学位点的招生计划确定拟录取名单。

第三十五条 各学院分别汇总各学位点的复试结果,向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报送加盖学院公章、学院招生工作小组审核、组长签字的拟录取名单汇总表和《复试情况登记表》;按照《复试信息库结构》的要求填写复试考生信息库,并将电子版提交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根据各学院报送的拟录取名单,结合考生资格审查等结果确定待录取名单,经学校招生委员会研究生招生工作组审核后,通过中国研招网发出“待录取通知”。其中,调剂考生接到“待录取通知”后,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确认。

第三十七条 待录取考生需通过教育部研究生录取检查,最终录取名单由研究生院公布并向录取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三十八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不予录取:

(1)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2)考生复试总成绩低于60分。

(3)复试期间发现考生有考试违纪行为(违纪行为的认定依据国家教育违规处理办法)。

(4)我校将对拟录取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在研究生院研究生教育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

(5)考生未达到学院规定的其他复试合格要求。

第七章 复议及监督申诉

第三十九条 复试录取工作的复议

实行复议制度,受理考生实名复议申请。考生如对调剂结果或复试成绩持有异议,可在学校公布复试名单或复试成绩3日内,通过书面形式向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提出复核申请。对投诉和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学校招生委员会研究生招生工作组责成学院招生工作小组进行复议。

第四十条 复试录取工作的监督

复试录取工作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学校招生委员会研究生招生工作组和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对调剂、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复试结果全面负责。

第四十一条 复试录取工作的申诉与举报方式

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努力营造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的良好环境,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权利和利益。考生申诉和纪检监督联系方式如下:

(1)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电话:0471-6578901,通讯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爱民街49号,内蒙古工业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邮政编码:010051。

(2)研究生院:电话:0471-6576340,通讯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爱民街49号,内蒙古工业大学研究生院;邮政编码:010051。

(3)学校纪委办公室:电话:0471-6577307,通讯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爱民街49号,内蒙古工业大学纪委办公室(监察专员办公室);邮政编码:010051。

第八章 其它

第四十二条 所有参加复试录取工作的工作人员都应认真、严格执行教育部和自治区有关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规定和保密纪律。

第四十三条 复试录取工作实行回避制度,依据《内蒙古工业大学关于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回避制度的规定》,凡有直系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参加复试的人员,不得参加与复试录取有关的工作。

第四十四条 对在复试录取工作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实,即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严肃处理,取消录取资格,记入《考生考试诚信档案》。入学后3个月内,招生单位要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对所有考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工业大学招生委员会研究生招生工作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之处,以教育部和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文件规定为准,内蒙古工业大学对本办法具有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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